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大会工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慈溪市热处理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
第三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六)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九)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最多不能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六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七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举行。大会的决议须经出席会员大会二分之一以上会员赞成方能生效。
修改章程,罢免理事和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务,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第八条 秘书处在会员大会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必须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和会议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各会员单位和代表本人。
第九条 会员大会应当公正、合理地安排会议议程和议题,确保会员大会能够对每个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
未经讨论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在会员大会上表决。
第十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