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热处理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来源:慈溪市热处理行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5/12/8 16:57:06  返回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监督运行机制,调动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慈溪市热处理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每届任期内至少每二年在会员大会上述职一次。

第三条  法定代表人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个人履行职责以及完成工作计划(目标)的情况;

          (二)带领理事会执行本会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工作思路及在担负的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和效果;

          (四)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教训,以及任期内的工作打算。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的述职报告要形成书面材料,内容翔实,注重实事求是。

第五条  法定代表人每次的述职报告要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条  本制度经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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