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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慈溪市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来源:慈溪市热处理行业协会  发布时间:2024/1/15 14:52:20  返回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2023年慈溪市推进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
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BCXD01—2023—0007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2023年慈溪市推进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9日


              2023年慈溪市推进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
                          的政策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深化全国首批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创建,加快实施“3995”乡村产业振兴行动,根据我市农业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抓好稳粮保供,夯实农业根基
  (一)坚决扛起粮食安全政治责任。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切实筑牢粮食安全底线,具体按照《慈溪市农业农村局等五部门关于做好2023年粮油生产保供工作的通知》(慈农〔2023〕74号)执行。
  (二)提升生猪等重要农产品保供能力。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企业按要求实施扩容的,经验收合格,按投资额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生猪增产保供,根据上级政策执行。
  (三)深化农业政策性保险。不断完善农业保险政策体系,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二、抓好项目攻坚,助推强链扩能
  (四)完善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深化全国农产品冷藏保鲜整县推进试点县创建,对新实施的农产品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按照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五)鼓励农业技改投入。对符合宁波政策的农业经营主体技改项目,按照《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宁波市乡村产业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农发〔2022〕61号)执行;其他的宁波市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按技改投资额的8%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宁波市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2000万元,且年增幅超10%的,分档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三、抓好融合发展,发挥规模效应
  (六)打造农业精品园区。对镇级实施的农业重点建设项目,按投资额的8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市场实施的农业产业项目,按投资额40%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宁波市种植业精品园建设项目、绿色畜牧改造提升项目等按照《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3年宁波乡村产业项目工作的通知》(甬农发〔2023〕80号)执行。
  (七)推动土地规模经营。对2018年前已认定的委托流转到二轮承包期末的农户或土地股份制入股农户,仍按每年每亩150元予以补贴。对新委托流转且新注册成立的单体规模30-50亩、50亩以上的家庭农场,每家分别奖励1万元、1.5万元。
  (八)培育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新命名宁波市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最高奖励30万元;新命名宁波市级及以上示范性家庭农场最高奖励2万元;新命名宁波市级及以上示范性农民合作社最高奖励8万元;新成立的农创客发展联合会和新认定的新兴农创客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大学生在农业领域就业创业的,在宁波奖励的基础上,慈溪市级给予1:1配套奖励。深化农机服务体系建设,功能培育类项目按标准最高奖励20万元;提质工程类项目,宁波市级以上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最高奖励9万元、宁波区域性农机服务中心奖励13万元、宁波农机作业服务公司奖励10万元、5家以上农机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奖励5万元、全国“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示范单位奖励20万元。被认定为省机器换人“一县三基地”、农艺农机融合示范基地、省级现代化农事服务中心、区域性农事服务中心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九)扶持农业名牌。新获宁波市级及以上优质农产品金银奖、特等奖、擂主奖的,最高奖励1万元/个。对赴省内外参展的主体,每次给予0.3-0.5万元奖励,赴国(境)外参展的,每次给予1-2万元奖励,特装展示或举办农产品专场推介会的,最高奖励5万元/家。对新认证、续展认证绿色食品的,分别给予2.5万元/个、2万元/个奖励,对新获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每件奖励10万元。创建宁波市精品绿色农产品基地的,每个补助60万元。创牌认证奖励、展会展位费补助等按上级政策执行。
  四、抓好“双强行动”,发展现代农业
  (十)发展现代种业。对列入宁波种质资源保护名录的单位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对通过国家、省级审定的新品种,给予最高每个200万元奖补,对实施种业提升工程项目的,按不同主体给予最高50%比例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具体按照《宁波市种业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种办〔2022〕1号)执行。开展畜禽良种推广,给予后备母牛补助500元/头,对使用宁波市生猪良补供精单位提供的精液的,补助10元/份。实施种子储备转商亏损及化肥储备补助,其中化肥储备由市供销社组织实施。
  (十一)推进“科技强农”。对实施宁波市农业产业技术团队项目的,给予承担单位15万元/个补助。继续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农村实用人才知识更新培训。慈溪市级农业科技项目按照《关于印发〈慈溪市农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慈农〔2022〕150号)执行。
  (十二)实施“机械强农”。购置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机具、中央农机新产品补贴机具、宁波市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其中部分机具产品在上级补贴基础上,予以30%累加补贴。对购置补贴机具品目外的符合慈溪特色的农机具,按购置价的35%给予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35万元。实施宁波市农机化科技创新示范项目的,按照投资额的40%予以补助。设施农业补贴按《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1-2023年中央农机新产品补贴工作的通知》(甬农发〔2021〕203号)和《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宁波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补贴额一览表(2022年修订)的通告》(〔2022〕34号)执行,其中,新建连栋大棚连片15亩以上的最高累加10元/平方米,新建玻璃温室最高累加200元/平方米。鼓励各地引进符合农业产业导向的现代农业招商引资项目,重点支持连片集中、投资规模大的现代化高标准设施农业精品项目建设。平安建设单位和农机报废补贴与奖励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强化数字赋能。对创建为宁波市级及以上数字农业工厂、未来农场的,给予最高20万元/家奖励;对线上销售慈溪特色农产品的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全年快递费分档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
  五、抓好绿色生产,构建生态体系
  (十四)深化“肥药两制”改革。对施用商品有机肥的,补助250元/吨;施用配方肥(主推配方肥)的,补助420元/吨;对推广补贴配方肥的供肥企业奖励50元/吨,授权农资店奖励100元/吨(最高不超过0.8万元)。对推广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的,按其设备材料购置额的80%进行补助;对参加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的农户,按作业面积给予20元/亩的补助;对规范提质统防统治服务组织奖励2万元/家。对创建为省级化肥减量示范方和省级健康土壤基地的,分别奖励3万元/个;对创建为宁波市农村科学安全灭鼠示范区的,奖励2万元/家。对列入农田氮磷生态拦截沟渠示范点的,按投资额70%给予补助,每条最高不超过50万元。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各类农业农村领域监测点补助工作。
  (十五)加快渔业健康发展。对全面开展水产养殖尾水治理的,按投资额80%奖补,水产养殖尾水治理示范点最高奖补30万元,区域化水产养殖尾水治理最高累计奖补180万元。对已实施水产养殖尾水治理的单位,年度监测合格的,每年最高奖励40元/亩。稻渔综合种养项目奖补政策另行出台。宁波市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示范单位创建、渔船更新改造、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设备建设补助、安全救生通导设备安装等按照上级政策执行。
  (十六)推进畜牧业绿色发展。支持动物疫病防控,落实生猪产地检疫经费,运用检疫证章、牲畜耳标等手段,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对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开展病死畜禽及产品无害化处理的予以补助。对开展畜禽车辆消毒的洗消中心,给予一定补助。新创建为省级美丽牧场的给予10-2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宁波市级及以上数字化牧场的,给予最高40万元奖励,对创建(或复验通过)为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通过两化场验收的试点场和示范场,给予最高20万元/家奖励。对创建非洲猪瘟无疫小区和布病无疫小区的养殖场,给予50万元/家奖励。其他畜牧政策按照《关于印发慈溪市动物防疫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慈农〔2022〕56号)执行。
  (十七)开展清洁美丽田园建设。对各镇(街道)实施清洁田园专项行动所需的收集点建设、垃圾箱设置、日常管理运营等经费给予补助,原则上按耕地面积给予各镇(街道)最高9元/亩补助,废旧农膜回收工作补助1元/亩。推进农作物秸秆全量化利用,相关政策另行出台。腌制废水装运由周巷镇解决,给予定额补助50万元。
  (十八)深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对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追溯的市场主体,每家奖励0.2万元,对新购置快检设备、追溯设备、追溯用品的,按购置额50%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慈溪蜜梨标准示范创建工作。
  六、其它要求
  (一)本政策若无特殊说明的,补助标准均含上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具体政策操作、资金方案、奖补标准由市级相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政策实施细则中明确或另行出台方案。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涉农项目和资金监管,对经营主体申报项目已审批立项但未实施的,应暂缓其他项目申报;对受扶持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以及个人发现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三年内不得申请享受我市财政补助政策,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本政策同一补助(补贴、奖励)对象的同一项目或参照同一补助(补贴、奖励)考核依据的项目,市级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
  (三)市现代农业开发区所涉粮油保供、生猪保供等市政府指令性任务按市级政策执行,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统筹承担。其他慈溪市级及以上政策所需的地方配套资金,以及开发区另行自行出台的补助政策,所涉扶持资金由开发区承担。
  (四)本政策为年度性农业产业扶持政策,实施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此前相关补助政策停止执行。在此期间,凡涉及因上级政策调整或社会经济形势发生变化而需调整本政策内容的,按上级政策执行或另行研究确定。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
     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慈溪民盟、慈溪民建、慈溪
      致公党、慈溪九三。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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